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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观察|半年内被3次采信,区块链存证到底是什么?

Bill 霖 三言财经 2019-04-10

出品|三言财经

作者|谢雨霖


6月28日,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在处理一起版权纠纷案件时,确认了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具备法律效力。


这起案件也标志着区块链技术在中国司法领域的首次应用,被链圈称之为“中国区块链存证第一案”


新闻曝出后,我曾写过一篇分析文章“区块链技术落地又一里程碑!见证我国区块链存证第一案”,针对此案做了事件回顾和简要分析。


该文主要目的一方面判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可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应将会成为一种常态,未来势必会在全国普及;另一方面则是简要分析区块链技术以及经由区块链存证在本案中的实质作用,以期让大众能有一个正确的认知。


果然,三个月过后,9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并且在13日,其审理的“抖音”短视频案中,同样涉及到了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紧接着,有媒体报道称,9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宣判了京东公司与在线数字出版集团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该媒体称,此案东城区法院依据区块链云取证数据做了判决。也是该法院继北京互联网法院“抖音”案后,区块链技术在中国司法领域的再一次应用。


北京的两起案件印证了我之前写的文章中表述的区块链技术将会在我国司法领域中普及的预测。


但是,这几起涉及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证据存证手段的案件中,我们仍然需要冷静看待新技术的落地。如果任由媒体炒作,实际上对本就在探索阶段的区块链落地并没有好处。我并不想看到新技术被沦为炒作泡沫的卖点。因此,有必要再简单点出区块链技术在这些案件中扮演的真正角色。


关于区块链存证,我们到底在关注什么?


如果用网络搜索引擎搜索关于我国区块链存证的关键词,众多搜索结果会让人产生区块链存证是这项技术无与伦比的落地进展,仿佛一夜之间我们就享受到了技术革命带来的红利。



但现实是很骨感的。无论是杭州还是北京,法院认可区块链存证,的确是区块链技术落地应用的一个方面,是具备一定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但是,其意义也仅在与此,还远达不到产业革命的级别


凭什么这么说?


为什么区块链存证被法院采信并不值得大书特书,是因为实际上,区块链技术在几起判决的应用中只占了很小一部分。从本质上来说,区块链技术压根没有颠覆现行的我国司法模式。


私以为,如果谈一种技术革命,重点就落在“革命”二字上。如果未能“革了旧技术、旧机制的命”,仅仅在原基础上替换、改动,又怎么能称作“颠覆”呢?为什么说智能手机以及移动互联网+是技术革命,是因为这些技术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当然,区块链技术是具备“颠覆和革命”能力的,但在京、杭法院几起案件中,并不具备这样的特色。


区块链存证到底是什么


读过我文章的读者们一定很熟悉我的风格,我非常不喜欢罗列一堆专有名词、技术术语来讲解某个概念。因为这并不“大众化”。我希望我写的科普、分析文,能够让更多的读者轻而易举的去理解一项目前并不是很普及的技术概念。因此,在说区块链存证之前,我想先从传统存证开始讲起。


传统存证


在民事、刑事纠纷中,证据的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传统诉讼体系中,司法系统针对证据有着严格的要求标准。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该条第三款又规定,证据必须要经过査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本身要求和实践情况看,收集来的证据不一定都真实,也不一定都被司法机关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事实是证据”或“证据是真实的”这一提法在逻辑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给出了详细定义。


《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八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更是给证据细分为多种类型。


之所以司法系统要如此细致的规定不同种类的证据定义,核心目的是要保证司法系统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纠纷,责任的判定是依据不同种类的证据决定的。如果证据不能保真,造成冤假错案,那意味着整个司法体系将会崩塌。因此,确保证据真实可靠,是传统存证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


举个简单的例子,A因偷窃被警察抓获交付检察院尔后在法院开庭。那么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为了证明A的确有偷窃行为,则必须提供各种足以证明其行为的证据。法院根据各种证据宣判A是否有罪。


这些证据可以是警方录制的A偷窃行为视频、受害者供词以及本人供词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会无条件认可所有证据,必须要确保所有证据的真实、有效性。因此,法院需要审查警方提供的视频是否为伪造;需要考虑受害者的供词是否为真实;以及需要检查A的供词是否为其自愿供出等等。


只有确保一切证据都真实可靠,那么法院才会根据证据,给予判决。


区块链存证


区块链存证并没有革新司法体系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仅仅解决了传统存证体系中“电子证据”这一小分类下其中一个难点。而针对其他类型传统证据,区块链技术可以说毫无用武之地。


是的,块链存证不仅不是司法体系中的革命性创新,还只解决了存证体系中非常小的一环。


永久保存,无法篡改,区块链技术被奉上神坛的、几乎是链圈家喻户晓的特色。似乎看上去利用该特色,让区块链存证相比于传统存证更加完美无缺,有着能彻底颠覆传统存证体系的实力。


可是如果仔细分析,会发现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的确,将电子数据证据上链后,能做到不被篡改,永久保存。但这不代表法院会因为用了区块链存证就依据其来作出判决,这是因为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在上链之前,并不能百分百的确保证据可信。


无论对于传统证据还是电子证据来说,在应用到司法体系中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必须要有所谓“保真”概念。一项证据从被最初发现、到庭审再到最终判决,都必须保证其是真实可靠的。


那么,要保证在链上的电子数据证据真实,靠的不是区块链,而是上链之前的数据采集可靠。能作为证据的数据在上链之前,必须通过司法体系认可的技术手段“验真”、“保真”。之后上传到链上,才有区块链存证的价值。否则如果在上链之前就被造假,那么上链后区块链存证反而成为冤假错案的“凶器”。


因此,法院并不会随便就采用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证据,必须要首先验证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区块链存证解决了什么问题?


冷静看待,区块链存证在司法系统中应用的里程碑意义在于解决了传统电子数据证据保存难的问题,但也仅仅如此。


以往,电子数据证据除了要在来源上“验真”外,司法系统还必须针对数据的安全保存问题付出一定成本。这类证据即使被法院采信,但在保存过程中,也无法保证不因网络攻击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丢失甚至篡改。



因此,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特色,使得电子数据证据只需要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可靠,上链后司法系统无需担忧其被篡改或者丢失。


这才是区块链技术应用在司法体系中的实际意义。对于区块链这样新兴技术,所谓“风口”行业,迫切需要的是一个客观、冷静的发展环境。而不是漫天各种“第一”的泡沫炒作宣传。


我始终认为,真正的科技不是漫天飞花的喧闹,而恰恰是融入到生活、各行各业每一个细节中的宁静,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相信未来区块链技术会带来更多改变,无论是否为“颠覆性、革命性”的创新,都会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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